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