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

(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