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