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从事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时,应当将大额检疫合格证明换成小额检疫合格证明。

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动物产品时,应当将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悬挂在显著位置;分割包装销售的动物产品应当有检疫合格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