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炉灰、铁板,晾晒农作物等;

(三)在道路上洒漏白灰、腐蚀性物质,油浸或者水泡道路;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明火或者焊接作业;

(五)两吨以上的机动车擅自在里巷道路和楼间甬道中通过;

(六)机动车和兽力车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

(七)履带式车辆、铁轮车以及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