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执法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