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