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38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论证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整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报告失实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