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盐单位不按规定购进其他工业用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购进的盐产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盐单位转销生产用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销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