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

(二)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