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宣传。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五)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

(六)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