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绝缘子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悬置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牵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