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私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用途,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改变房屋外观;

(四)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随意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车辆随意乱停乱放,饲养家禽、家畜;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音、烟尘、气体;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和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