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经鉴定危及房屋安全的,处10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车辆随意乱停乱放,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1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