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搭建、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车辆停放等监督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