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县实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所属物业小区总建筑面积三个月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为标准向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的临时接管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