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