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或者开辟便道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占用者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支付临时占用草原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