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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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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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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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Chapter 2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一)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对投入使用、开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五)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六)确定并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演练;
(八)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九)保障国家推广使用的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的应用;
(十)指导、帮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有效使用。
Chapter 3公共消防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中缺少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或者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的,审批单位不得批准。
新建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的具体范围、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Chapter 4火灾预防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工商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五)对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因改变建筑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应当撤销批准文件;
(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
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和导除静电、雷电的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自动消防设施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定期检测。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车载广播、电视或者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和正确的火灾避难、逃生方法。
禁止在储粮区、柴草区乱拉乱接电线、吸烟和用火。
(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
(三)导游、保安人员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五)从事消防设施和产品管理、检测、维护、维修、销售、质量认证的人员;
(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八)依法应当接受培训的其他工作人员。
Chapter 5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站),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可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保守有关信息资料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火灾信息。
Chapter 6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案,并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督办。
(一)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被损坏、拆除或者停用,疏散通道等安全出口被堵塞的;
(五)公共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