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Article 6Amended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二)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