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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