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流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及自治州和各县(市)水利、住建、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各团场、企事业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铁门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铁门关市水利、住建、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