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公安、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气象相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