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绿化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