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