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