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

(二)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

(三)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至少3年;

(四)执行有关防止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或者扩散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按照规定对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六)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与诊疗区域应当经过物理分隔、独立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