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支付免疫费用,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狂犬病免疫标识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