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