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30, 2018
- Articles
- 20 articles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北京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一)拯救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保护管理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效显著的;
(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招鸟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一)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狩猎地所在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城、近郊区,远郊区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汽枪、粘网、军用武器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驯养繁殖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办法,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驯养繁殖的国家、本市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