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