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Chapter 3 品种选育与审定Article 17Repealed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和生态区域内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