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