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