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