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