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乡、村或者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森林,林地仍为国家所有,共同支配林木收益。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联合营造的林木,为联合营造者共有。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