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经营单位对在其森林经营施业区内擅自开垦的林地,没有按期收回的,由上级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