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Amended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六)未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车辆之间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十二)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