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Chapter 2 婚前保健Article 6Amended[婚前医学检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到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婚检单位的名单送市民政部门备案。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