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新生儿疾病筛查]

本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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