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孕产期保健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除执行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围产保健档案;

(二)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三)定期产后访视。

边远山区的乡、镇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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