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市和区、县普通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技工学校(含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成人教育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成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市属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有关院校认定;中央部委属在京院校教师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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