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商会,阻碍退会;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不得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