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取预算预留、简化程序、评审优惠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倾斜。
采购方采取中小企业自我申明企业类型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类型证明。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住所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