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依托科技创新板等板块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转让等融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引导证券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