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

(七)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

(八)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

(九)其他公益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