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损坏、迁移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由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