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正定古城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等,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活动,其建设的高度、样式和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