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

(二)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临时住宿登记;

(三)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四)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