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的土地,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生产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取弃土(石、渣)场设置和土石方数量。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对施工生产场地应当采取拦挡、苫盖、砾石压盖、洒水降尘、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治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