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建设地点、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实际征占地面积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取弃土(石、渣)场位置变化以及设置数量超过百分之二十,土石方量超过百分之四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化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